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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小教室 #簽約後交屋前 #發現房屋瑕疵怎麼辦
買賣房屋是很重要且需謹慎的大事,購屋人要花這麼一大筆錢,更應該瞭解遇到糾紛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按民法第359條及第360條規定及不同之瑕疵情形,買受人分別有「解除契約」、
「請求減少價金」及「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三種權利可以主張。

1.解除契約
如若交屋後不久,屋內漏水情形非常嚴重,造成木作裝潢或結構牆面因受潮而有大面積腐蝕、剝落等損壞狀況,或者經專業師傅評估後認為無完全修復之可能,可以考慮主張解除契約。

2.減少價金
除了解約途徑,較直接也較常見的做法為「請求減少價金」,由買賣雙方自行議價,或透過不動產鑑價公司或估價師,實際鑑定該有瑕疵的房屋與正常房屋間的差價作為主張減價的依據。

3.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這種情形通常是賣方在賣房屋時,有特別「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物件之瑕疵」,買方可以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賣方履行債務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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