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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於106年12月27日公布,自107年6月27日執行。未來透過包租代管業管理及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為住宅租賃市場注入專業服務,逐步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營造友善合宜的租賃住宅環境。

如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成立,業者得依商業團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先行加入所在地商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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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包括租賃住宅包租業及租賃住宅代管業。

包租業: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

代管業: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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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依規定須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並至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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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既有業者及從業人員執業權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從是包租、代管業務者,仍有2年得繼續執業的緩衝期(得繼續執業至109年6月27日),在此期間,有意繼續經營這塊市場的業者應依相關規定合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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